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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的五大误区

作者:koko体育 发表时间:2021-11-08 09:03:54 浏览次数:88

  在商标使用期间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侵权事件发生,这时候我们就会提起诉讼,来维护我们的权益。那么今天呢koko体育小编就给大家讲下商标侵权诉讼的五大误区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误区一

  “我商标获得注册,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我注册商标,如诉讼维权,肯定判侵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般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正当使用和在先使用除外。

  由于注册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他人的使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在先使用制度的建立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补充,保留了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空间,要求商标注册人对在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适度容忍。

  误区二

  “公司的品牌是我们独创的,注册并一直使用在汽车产品上,发现他人将该品牌使用在服装(或与汽车不相关的其他商品)上,侵犯了我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这个认识不一定错,之所以认为这也是误区之一,因为这个结果的成立是需要条件,即你公司的品牌显著性很强,并且足够知名,达到驰名程度,甚至是超级驰名商标,才有可能在商品类似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仍然获得跨类保护。毕竟汽车产品与服装还是跨度挺大的。商品与品牌的概念不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也局限于与其相同及类似的商品,只有驰名商标才能就不相同、类似的商品使用了与其相同、近似商标进行维权。即便是驰名商标也需要对商品的类似程度予以考量,如果跨度很大,不会误导公众,难以认定侵权。

  误区三

  “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因我商标已是注册商标,故不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构成商标侵权,除非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是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误区四

  “他人的注册商标仅是我产品包装的装潢,包装上标注有我的注册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属于商标性使用。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产品装潢的,特别是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显著性高的,更易认定为商标侵权。

  误区五

  “单独使用企业字号被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但我企业名称是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一般适用保护在先原则。即使是经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如果登记晚于商标注册日期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易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未突出使用,但易造成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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