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企业清算,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企业破产倒闭了,其实不然~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还有部分企业重组合并,都需要按规定进行清算,而清算就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往下看哦~
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1)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一方违反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上述自愿解散的法定事由产生后,公司须按《公司法》组织清算。
(2)强制解散: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责令关闭,应当进行清算。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相关计算方法
①清算所得的计算
根据《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②清算所得税额的计算
清算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清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即25%)
清算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清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③清算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提示: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