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法理上,发票是收款凭据,理应收到款后再开具。前一阶段,法院的一个判例很有代表性。双方因货款问题对簿公堂,销售方说购买方一直未付款,购买方说已经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明。最后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因为销售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则以发票为准,发票被视为购买方已付款的凭证。
以后会计人员要注意了,开发票代表你认可对方已付款了。如果客户还没有付款,强烈要求先开票,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一般客户比较强势,销售方只得让步。这时需要会计在开票问题上做好预案,防范风险。
1、最好的办法就是签定合同时约定清楚先开票后付款。
2、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这样约定,在把发票提供给客户时,需要做几个伏笔:
一、让客户给开具一张收条,证明收到了发票,但款项尚未支付;二、在发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
这样做了,就可以有效规避上述案例对销售方不利的判决。
整体而言,开票与收款的博弈,企业应尽可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争取。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清楚收款与开票的先后,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防止发票先开出去了,企业要承受坏账与多交税的双层损失。
先收款后开票,已成了惯例,绝大多数的购买方应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