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创制出来的权利,例如对于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智力成果能否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会将新型的非物质成果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中,例如1994年的TRIPs协定,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就目前的情况,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发展出四种形式:
1、商标权(trademark)
在中国,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是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
取得商标专用权,就意味着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注册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在中国为10年。10年到期时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理论上,只要权利人愿意,商标注册可以永远存在下去。
2、著作权(copyright)
在中国,著作权就是版权,是指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未获作者同意,别人不能复制或使用。
目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除此之外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有效,再加上作者死后50年。
3、专利权(patent)
专利权是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内容或设计的内容为前提,由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于特定、有限期间内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发明人是以公开换保护,而且是法定期限内的保护。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4、商业秘密(tradesecret)
商业秘密是指机密的商业信息,包括产品配方、过程、装置、技术秘密、计算机源代码、处方或客户名单、供货清单等。
这些信息可以使企业保持竞争者的优势,它们不是常人所知或易于被发现的,企业会用合理的措施来保守机密。
只要商业秘密还处于保密状态,没有被披露或者不能经过反向工程而获得,商业秘密就永远有效。商业秘密保护最著名的例子是可口可乐,在我国是云南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