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会计经常遇到类似问题,季度申报所得税享受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但是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却没法享受了,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有三个填报项目不符合小微标准了,提醒大家一定要关注这三个项目!
项目1 :资产总额
“103资产总额(万元)”: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项目2: 从业人数
“104从业人数”:
超过了从业人数标准就不是小微企业了,不能享受优惠。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项目3: 行业限制
“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一般企业选“否”,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若是选择了“是”就没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政策参考
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