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针对以上政策内容,小编以问题的形式进行梳理~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内容
问: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问: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选择在4月税款所属期之后月份一次性抵扣吗?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自行选择任意税款所属期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问: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二、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报表填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一、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
二、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